河南大爷使用349万现金买房被查封,法院:巨额现金交易不合常理
努力辛苦半辈子攒钱,好不容易用攒的钱买了房子,还没等享受享受,结果房子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了,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办?
案情摘要
家住郑州的马大爷就遇到了这种事。
马大爷是做皮革生意的,前些年攒了点钱,就想着买套房子住。
马大爷做生意有个习惯,就是他喜欢用现金交易,不喜欢把钱存进银行。虽然这样的习惯也给他带来很多不方便的地方,但他早已经习惯了用现金的生活方式。
恰好这个时候,某房产开发商推出一项活动,凡用现金交易,每平米可以便宜一千元。这让大爷觉得很心动,于是就提着349万现金在该处一次性买了5套房产。
本来是很普通的购房行为,没想到却在之后给大爷带来了大麻烦。
当时买房子的时候,大爷和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分两次交付349万现金,对方给他也开了收据。
可后面马大爷却迟迟没有收到房产证,开发商那边对此也是支支吾吾,回复的模棱两可。
直到后来大爷的两处房产被莫名其妙贴了封条,他这时候才慌了。经过询问相关部门得知,原来由于开发商拖欠建筑商的工钱,被建筑商给告了。法院将开发商名下的房产强制执行拍卖,而主要负责人涉嫌违规融资等原因,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所以老马的房子其实还不是他的房子。
对于这个结果老马肯定不能接受,就把建筑商给给告了,并且提供了当时购买房屋时开的收据以及认购协议,还有自己缴纳的水费电费凭证等。
法院研究后,判决撤销这两套房子的强制拍卖。
结果建筑商不服气,提起上诉。
经二审法院判定,认为马大爷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归他所有,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马大爷的诉求。
转了一圈,马大爷的房子还是要被拍卖。
以案释法
为什么马大爷用全款买的房子,法院却不认可呢。
在我国,买房子可是一件大事,遇上面的问题,确实让人难以接受。
所以涉及到房产归属的案件,大部分人都会以消费者的心态站在购买者一方,包括笔者也不例外。
因为老百姓现在想有一套自己的房子太难了,但是在本案中,法院不认可马大爷对房屋的所有权是有道理的。
处理本案时,司法机关应当小心谨慎,原因是被强制拍卖的房产还涉及到了另一群建筑工人被拖欠的工资能否顺利发出。
本案中所涉及的房产是法院强制拍卖的房产,用于支付建筑商及建筑工人被拖欠的工资。
而马大爷声称房产所有权是自己的,但却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那么法院就可以合理怀疑,马大爷有没有可能是和开发商串通一气,通过这种手段来达到阻止强制拍卖正常进行的目的。
其次马大爷并不是只有这两处房产,而是多达五处,按常识来看,这显然已经超出了正常居住所需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在本案中马大爷的情况显然不符合“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这一条件。且马大爷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房产所属,他提供的是认购协议甚至没有提供出购房合同,也提供不了房产证。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而且金额巨大但却提供不出现金的来源以及银行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