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卖方有共有人的产权证一个人签字合同有效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2-05-14  /  浏览:980 次  /  

案情简介:2007年,原告宁某与被告邱某签订合同,原告买入被告的房产一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定金20000元。房产证上载明产权属被告及其妻子。在被告取得红本房产证后,房产全部产权归被告。被告收取定金后,向原告发函,称该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其妻子不同意,因此不想再履行该合同。原告收函之后,便停止了支付购房款。

法院判决认定买卖合同有效,被告违约,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5000元。本案在诉讼中,被告提出三点意见:一是房屋买卖合同违法,则无效合同;二是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若妻子不同意出售,则买卖合同不成立;三是原告未按期支付首期款,则视为违约。这三点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中容易出现的典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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